6月1日起上海实施新修改的《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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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6月1日电 (记者 殷立勤)6月1日起,新修改的《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》正式施行,从生产、销售、上路、使用等多个环节入手,直指电动自行车安全诸般要害。

新修改的《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》进一步细化禁止性规定,明确监管主体和法律后果,为执法落实提供制度性保障。新修改的《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: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以下区域停放或充电,包括建筑物首层门厅、共用走道、楼梯间、楼道等共用部位,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,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,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(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、充电场所除外)等。

针对不同场所的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,新修改的《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》也明确了对应的管理主体和处罚依据。

新修改的《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》还明确禁止各类非机动车加装、改装行为,及销售拼装、加装、改装的非机动车。

此外,新修改的《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》加大对从事非法改装经营性活动的处罚力度,“对从事拼装、加装、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、加装、改装非机动车的”,由原来的“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”改为“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”。

对此,业内人士建议,应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,明确车辆及电池的报废、回收标准与流程,进而推进电动自行车赋码溯源管理,汇集产品认证、生产、销售、登记至回收等全流程信息,利用数字化平台实现多部门协同监管。(完) 【编辑:曹子健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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